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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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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離婚賠償對過錯認定的要求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8-02-01 點擊數:8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由此可見,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范圍僅有以上四種情形,并未設定兜底條款。對于其中的第二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無疑成為了“小三”問題的賠償請求基礎。但是“同居”與通常所說的“出軌”還是有區別的。筆者經常接到咨詢:與“小三”頻繁的通話記錄能否證明?qq聊天記錄能否證明?有“開房”記錄能否證明等。答案是否定的,以上證據均無法證明雙方同居,未構成“同居”,就不存在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居住”。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第16條規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第46條第2項所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且時間較長、關系相對穩定。通奸、偶發性行為及沒有性關系的婚外戀、婚外情,不構成‘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因此,對于“小三”的存在,作為無過錯方需舉證證明過錯方與“小三”同居,現實中的“情人關系”、“一夜情”等均不屬于“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