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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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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完成,個人財產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房產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同居關系中女方如何維權?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21 點擊數:86
成都婚姻家庭律師:沈輝
在工作中經常遇見一些同居的女青年咨詢關于孩子撫養、財產糾紛等方面的問題。因為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頒布實施新的婚姻登記條例以后,特別是最高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出臺后,對此未婚同居,又稱試婚中產生的法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即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該司法解釋第5條第二項規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可見,試婚中不管同居多少年,如果不補辦結婚登記,那么就不存在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而只能是同居關系。作者想在此就日常咨詢中經常遇見的一些問題,來談談試婚同居中的女方應該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本文中的同居關系不包括包二奶、重婚之類的非法同居關系。
一、對于同居試婚的法律性質界定
(1) 同居屬于違法行為。
可以明確的是,同居屬于不受婚姻法律保護、不適用與夫妻權利義務法律規定的違法行為。對此,司法解釋一第六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按照本解釋第五條的原則處理。 ”
據此可以得出結論,如果出現未登記結婚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如果死亡前沒有補辦結婚登記的,其配偶身份法律是不予認可的,也就沒有法定的配偶間的繼承權。
(2)解除同居關系不是婚姻關系,法院不單獨受理。
最高法院的婚姻法解釋二第一條規定,如果不涉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試婚中男女就單獨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同居中經常遇見的一些問題:
1,子女的法律地位問題。
如果不按照婚姻法第八條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那么,同居期間所生育的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即俗稱的“私生子”。當然,私生子依法享有與婚生子女同樣的被撫養權和繼承權,被撫養權中包含接受法定義務教育的權利等。私生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關系,適用于民法中父母與子女關系的法律規定。
因此,如果男女同居期間生育子女,雖然沒有結婚,但對子女負有法定撫養、教育等義務。如果試婚同居期間分手(注意,只是分手,而不是離婚),那么,撫養監護私生子女的一方,有權向對方主張孩子的撫養費用,包括,教育、醫療和保險等方面的費用。如果協商解決不成,可以孩子的名義,起訴對方,要求支付。
2,共同財產問題。
同居期間,男女如果沒有書面協議約定,那么,原則上,各自收入都屬于個人財產,一般不發生財產混同的問題。但是,現實中經常出現共同買房、買車和生活用品及其他物品的現象,甚至還會出現雙方共同投資、經營公司、飯店或其他實體,共同創業之類的事情。那么,如何界定是雙方共有,還是一方單獨所有呢。
在共同買房中,常出現的糾紛一般為以一方名義簽訂購房合同(包括隱含按揭),只辦理一方名下房產證的情況。共同出資的另一方,如果沒有出資證據,就會吃虧。即是有出資證據,房產也只屬于產權登記人名下的一方,另一方的出資只能認定為借款。如果產權登記辦理為共同共有,沒有約定份額或產權比例,那么,一般只能按雙方各50%的份額來確定,出資多的一方就會吃虧。還有一方沒有登記為產權人,但單獨或雙方對房屋進行了裝修,此類情況下,如果有出資裝修的證據,也可以確定為對另一方的借款而不能認定為贈與。在同居期間以一方名義購房,辦理銀行按揭,同居期間共同還貸的,房屋所有權仍然只能確定為產權登記人名下,共同還貸部分,如果有書面證據,非產權人的還貸部分,也只能確定為借款。對于房屋因市場價值而增值部分,非產權人也不能主張共有。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非產權登記人能夠確定的借款,如果沒有書面協議約定,也不能主張借款利息。
對于同居期間購買的汽車等大件物品,一般以登記的權利人為標準,來確定所有人。如果系不需要產權登記的,以購買發票作為確定出資的權利人,原則上誰購買的歸誰,且不存在物品折舊、對方是否補償的問題。
對于男女同居期間,共同創業,共同投資或合伙經營的問題,法律上不以合作人或合伙人之間有特殊的同居關系,來判斷財產的歸屬問題,仍然是依據相關書面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來確定。
3,同居期間的暴力問題。
同居雖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結婚,但期間男方毆打或虐待女方的事情經常發生。不少女方對此也采取的和一些正常婚姻中的女性一樣的方式,那就是忍受。總以為家丑不可外揚,或不好意思告訴家人及親屬朋友。對于同居期間的暴力問題,屬于治安案件,適用與治安管理法;如果構成輕傷以上嚴重后果,適用刑法的規定。所以,同居期間如果發生暴力問題,受害人應該及時報警處理,公安機關接警后有及時出警義務。當然,及時搬出,自行解除同居關系,是遭受暴力受害女性的最明智選擇。
4,同居期間男女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忠誠義務
同居期間,經常出現男女一方或雙方,又與他人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的問題。雖然愛情是自私的,但因為沒有婚姻關系和婚約的束縛,所以,同居期間,男女間只有道義上的忠誠義務,卻沒有法律意義上的忠誠義務。即使一方對于愛情和同居關系的解除負有嚴重過錯,但不會因此在分割同居共同財產上承擔法律上不利的后果。
5,自行解除同居關系,對于同居期間是否有經濟補償問題
對此,常常遇見有女青年咨詢因為同居多年,因此打胎人流多次,男方是否應該補償的問題。還有主張“男方應該賠償女方青春損失費”的問題。對此,可以明確的是,同居試婚關系,就是合伙生活關系,對于同居期間造成人流墮胎的女方醫療費用、營養費用,一般由雙方協商處理。法律上不支持那男女任何一方主張所謂“青春損失費”。所以,即便是因為“第三者”插足,造成同居關系解除,無過錯的一方,也不能據此主張損害賠償。除非有同居協議約定,解除同居時,都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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