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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約定將個人所有的房屋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方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嗎? 2021-12-27 09:51:03 李麗霞
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全部贈與另一方,因未辦理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依照《民法典》物權編的規定,房屋所有權尚未轉移,而依照《民法典》關于贈與一章的規定,贈與房產的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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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應當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羅京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養女依遺囑繼承財產 親生子起訴被駁回
來源:離婚律師網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0-28 點擊數:25
遺產繼承律師
(一)案例
繼母和父親先后過世以后,張先生認為自己作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沒有分得任何財產,因此將繼母的養女陳女士告上法庭,要求主張法定繼承權。豐臺法院對本案進行開庭審理之后,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張先生訴稱,原、被告系兄妹關系,被繼承人張光明(化名)系原告的親生父親、被告的養父。原告母親1969年過世后,被繼承人再婚,被告為原告的繼母陳小春(化名)收養的養女,陳小春已于2004年去世。被繼承人張光明于2010年去世,生前未留遺囑,死后留有存款若干及房屋一套,該房屋由被告居住。原告是張光明的合法繼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繼承權。被告私自處理部分遺產,侵犯了原告的合法繼承權。故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繼承訴爭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額,判令原被告共同繼承張光明的工資、字畫、家具、工資存款和撫恤金。被告陳女士辯稱,訴爭房屋按照遺囑應當由被告一人繼承,沒有其他財產存在。法庭經審理查明,訴爭房屋的產權人系陳小春和張光明,二人各占二分之一,陳小春和張光明在去世前均作出遺囑公證,將其名下房屋份額均遺留給陳女士所有。另查明,截止到張光明去世,其銀行賬戶余額僅為0.01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訴爭房屋經陳小春遺囑公證后成為被繼承人張光明與陳女士的共有財產。張光明在其生前對屬于其財產份額進行了公證,明確為在其死后歸陳女士所有,故該房屋應歸陳女士所有。原告要求繼承訴爭的房屋無法律依據,對其訴請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主張的其他遺產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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