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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婆婆把房子過戶給老公了,那這個房子我有份嘛? 2022-09-16 14:52:31 吳紅
你好,婚內(nèi)過戶的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除非公公婆婆書面表示只給男方除外。具體需要看是如何過戶的,如果是以贈與的方式給你老公,并且登記在你老公個人名下,屬于公公婆婆贈與給你老公的個人財產(chǎn),跟你沒有關系,如果是以買賣的方式過戶,那么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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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自己沒有出錢,但是對方買房加上我的名字了,那這樣有用嗎? 2022-09-16 14:50:02 楊聰
你好,實際上一方將個人的房產(chǎn)加上另一方的名字,屬于贈予性質(zhì),接受贈予的一方無償取得財產(chǎn)是不需要出錢的,加了名字贈予行為就已經(jīng)完成,個人財產(chǎn)就變成夫妻共同財產(chǎn),所以房產(chǎn)加名,當然是有用的。
婚前贈與財產(chǎn)的性質(zhì)
來源:離婚律師網(wǎng) 作者:未知 時間:2016-11-17 點擊數(shù):51
婚姻法律師
【案情】
原告:薛某,男,1974年出生;被告:李某,女,1982年出生。原告訴稱:其與被告建立戀愛關系后,雙方達成共識在廣州登記結婚,但被告提出先要買房,原告即匯款60萬人民幣給被告購房。原告另給被告購買手機、項鏈、戒指和化妝品等禮物并支付了多家美容院年費不計算在內(nèi)。現(xiàn)被告突然提出解除婚約,且只同意返還人民幣15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返還人民幣60萬元。
被告辯稱:雙方確曾有戀愛關系,被告也收到原告匯款60萬元。被告將60萬元用了于購房,并辦理了所有權人為李某的房產(chǎn)證,原告的款項是對被告的贈與和青春補償,一概不予返還。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初,原被告再一次生日派對中認識并確立了戀愛關系。此后雙方商議在廣州登記結婚。2007年5月28日,原告匯款60萬到被告賬戶內(nèi)。2007年8月2日,被告購買了越秀區(qū)某某路某號房一套。2008年4月,被告向原告提出取消婚約。此后,雙方為原告匯款到被告處的60萬元款項的歸屬發(fā)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在戀愛并確定婚約關系時,原告將巨額款項匯給被告的行為,從給付目的看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即原告具有與對方結成夫妻的目的。被告在戀愛期間接受原告的錢款,并購置房屋的行為,可視為被告接受附條件的贈與,其對原告給付錢款的目的是明知的。被告作為受贈人,在接受原告的巨大數(shù)額的贈與后不同意結婚,原告堅持要求返還財產(chǎn),被告應當返還。
【婚姻關系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贈與財產(chǎn)引起的糾紛。在我們的現(xiàn)實生活中,男女雙方確定戀愛關系后、辦理結婚登記前,相互之間(尤其是男方)給予一定的財物,既表示自己與對方結為夫妻的意愿,也是中國的傳統(tǒng)禮儀,有時又是為雙方結婚所做的物質(zhì)上的準備。
婚前財產(chǎn)給付一般有三種情況:(1)、基于習俗,一方給對方錢款或物品作為訂婚的標志,通常稱為彩禮;(2)、一方贈與對方貴重物品及生產(chǎn)生活資料,比如住房、汽車、首飾等,雙方建立婚姻關系后接受方以嫁妝的形式融入家庭財產(chǎn)中,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稱為婚前贈與財產(chǎn);(3)、相互贈送小額錢款、禮品及衣物等,屬于雙方之間的禮尚往來。
我國法律一貫強調(diào)男女之間婚姻應以感情為基礎,不提倡以財物為締結婚姻的紐帶。然而上述婚前給付財產(chǎn)的形式仍然存在并為人們所接受,隨著人們的富裕數(shù)額越來越大的趨勢,一旦婚未結成,婚前給付的財產(chǎn)的權利歸屬就很容易發(fā)生糾紛,該給付的財產(chǎn)的性質(zhì)就成為了爭議的焦點問題。那么如何判斷婚前給付的財產(chǎn)性質(zhì)呢?律師、法官以及法學研究人員都有不一的看法,經(jīng)常出現(xiàn)同樣的事實在不同的法院就有不同的判決結果,甚至同一法院同樣的事實也會出現(xiàn)不同的結果。這就是個人對法律的理解不同。
筆者認為,以結婚為目的、迫于當?shù)氐牧曀祝诨榍敖o對方一定的贈與財產(chǎn)作為訂立婚約的標志的,應該認定為彩禮;如果當?shù)仉m然沒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但只要是一方是以結婚為目的,在婚前贈送貴重的物品及生產(chǎn)生活資料給對方,就應認定為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附條件贈與;對于那些不受當?shù)亓曀紫拗频碾p方的小額錢物的贈送,因認定為無條件的贈與。因此,如果爭議雙方因結婚不成,對于婚前給付財產(chǎn)要分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屬于彩禮的,按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條件返還;屬于附條件贈與的,所附條件不成就時,應當返還;屬于無條件贈與的,所贈與的財產(chǎn)則不予返還。